聘僱移工可透過直聘中心由雇主自行辦理招募等業務,但是移工管理的法規、行政規則繁雜,如果不熟悉流程有受行政裁罰的可能;仲介公司需定期接受政府機關考評,維護雇主及移工之權益,使仲介公司在符合政府的規範下協助雇主申請移工入台工作,以提供我國經濟發展之合法勞動力。
簡化招聘過程:人力仲介公司可以幫助企業快速找到合適的移工,減少招聘時間和人力成本。
合規管理:仲介公司熟悉移工相關的法律法規,能夠確保移工的招聘、聘用和管理過程中符合法律要求,避免企業因不合規而遭受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。
降低風險:進行移工背景調查和資格審查,確保移工的背景清白、技能符合要求,減少企業用人風險。
這個問題大家常常有疑問?我的解釋是這樣的...上法院提訴訟(除法律另有規定外)也可以不委任律師、房屋轉移買賣登記也可以不委任代書、公司行號登記亦可自行辦理...
但是關於人力仲介這個區塊 因為牽扯到人的管理其中複雜困難面向是其所不能比擬的,且仲介公司每年必須接受政府評鑑,接受嚴格考核是否遵循法令規章申辦移工入境聘雇、轉出承接等事宜。還需要提供雇主更多的專業知識、職場意見,也給予入國移工合法保障及生活上及心理層面的支持。
如同訴訟、登記、聘雇等等...專業工作,社會民眾雖可以自行至政府機關申辦,但其程序相對繁雜,需要面對不同的公部門申辦、亦要檢附符合行政規章文件定然曠費時、勞心勞力。
請相信術業有專攻委任專業合法公司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,更可以避免誤觸法規導致行政裁罰。
〈案例〉
菲律賓籍的蒂娜來臺擔任家庭看護工作快2年,負責照顧失智阿嬤,2年來她幾乎日夜跟阿嬤生活在一起,因為她工作勤快,雇主待她如同家人。蒂娜每週休息1天,放假時偶爾會跟同鄉出去。
110年9月1日這天,蒂娜又與同鄉們聚在一起。同鄉的吉娜表示,由於疫情在世界各國延燒,再加上臺灣實施邊境管制,缺工問題日益嚴重,前陣子,她透過仲介的協助,由家事類的工作,跨業轉換到工廠工作,建議蒂娜也轉換到工廠工作。另一位同鄉蘿絲接著說,最近聽仲介說轉換雇主法令有部分修改為有條件跨業轉換…。在一旁的蒂娜聽著同鄉不同意見陳述,滿頭霧水。試問,依據轉換準則之規定,修法的重點有哪些?
〈宣導內容〉
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,導致外國人引進人數大幅減少,基於保障同一業別雇主及外國人權益, 並使接續聘僱順位配合外國人原從事業別專長,以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,爰修正轉換準則部分條文規定。
本次轉換準則自110年8月29日實施,修正重點包含如下:
(一) 同一工作類別雇主具優先承接順位:新增持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1順位,具聘僱資格的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為第2順位,且於勞動部規定期間內,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,如:家庭類移工由家庭類雇主優先承接。但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本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,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(三)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。
(二) 移工非完全禁止跨業轉換:移工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,並考量轉換雇主資訊應充分揭露,移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期間,於規定期間內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承接。該「規定期間」,勞動部以110年8月30日令釋明定需連續14日無第1順位或第2順位新雇主登記承接,舉例來說,家庭類移工如果連續14日沒有家庭類雇主登記承接,則可以跨業轉換。
(三)移工期滿仍可自行選擇新雇主:移工聘僱期滿,可自行選擇跨業至新雇主處工作或續留原雇主處工作。自110年8月29日當日起,倘雇主以雙(三)方合意方式承接不同工作類別移工,違反者除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外,雇主以違反就業服務法(下稱本法)第57條第1款規定,應處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;仲介公司則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,亦應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。